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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律师咨询中心棚改,土地纠纷律师拆迁律师事务所

2024-12-17 0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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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土地纠纷律师咨询中心棚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土地纠纷律师咨询中心棚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棚户区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

感谢邀请。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因此,拆迁补偿款中是应当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补偿的,一般都包含在房屋价值中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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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房屋价值的一部分,土地补偿款应当如何补偿呢?是按照征收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还是按照土地出让时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来计算呢?下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由于上面提到的《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很多人就据此认为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仅仅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无需再依据土地的市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这一观点是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是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的。况且,该项权利被提前收回的时候,将会对当事人的预期利益造成损害。

毕竟,土地上的房屋无论在哪里,其建筑成本是不会有太大变化的,并且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越来越少。真正具有价值的、使房屋不断增值的,正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国家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也正是看重了该地块土地的价值。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地产在房地产价格中的占比也是逐年上升的。

并且,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可知,土地使用权增值的利益属于用益物权人即被拆迁人应当取得的收益。

因此,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不能仅仅返还多年前的相应土地出让金,而是应当以现实为依据,考虑被征收地段的现实情况,经过合法评估,给出一个合理的补偿数额。

以上就是对于土地使用权在拆迁中应当如何补偿问题的解答,面对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据此积极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遇到沟通不成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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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三)其他补偿,包括搬家费、过渡费、拆迁奖励等费用。主要的补偿来自对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对房屋的补偿对象主要是房屋的产权人。那么对于您说的棚户区拆迁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当地政府会按照平方米或者亩来进行补偿。

望采纳。

感谢邀请,棚户区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棚户区改造拆迁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旦规划了棚户区的拆迁改造范围,四至,补偿方案,都会手续合法,程序合法,按照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原住宅使用权如果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通过合法合理的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登记不动产。棚户区就是原来的住宅过于密集,设施老化,房屋破旧不堪,道路狭窄,不利于人民的生活需求,各级政府为了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而进行改造的民生工程,老百姓举双手赞成,支持民生工程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尤其是住房困难的拆迁户,受益匪浅,拒绝违法强征强拆强占,尤其是原来有住宅,改造后原来的住宅不返还,没有改造好,反而给改造没了,不但没改善居住条件,还加剧了生活成本,住的地方都没有啦!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号,搜刮民财,是违法犯罪,拒绝违法强拆。

真正的, 棚户区改造是为老百姓谋福利的,支持,支持,支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共建共享,老百姓住有所居,安居才能乐业,安得广厦千万间,老百姓生活好开端,梦想开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土地纠纷律师咨询中心棚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土地纠纷律师咨询中心棚改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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