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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救济途径是什么意思(职工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2024-10-11 01: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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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而用人单位拒绝缴纳,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完成;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逾期仍未缴纳保证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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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纠纷,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核实并要求缴纳。他们不应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即使提起诉讼,也会被驳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住房公积金征收义务的,职工可以以“未履行住房公积金征收义务纠纷”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其不履行住房公积金征收义务。依法履行职责。

当然,工人提出投诉或行政诉讼时,必须提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银行流水单等证据。

参考:

1.《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裁定第1121号

2、《邓翔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司不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职责纠纷案》粤十九行申1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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