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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遭强拆怎么办理(租赁厂房遭强拆怎么办手续)

2024-10-19 0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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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是一个企业拆迁的案例。谈到企业拆迁问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我们团队还计划近期发布一个企业拆迁案例。现在让我们回到今天的案例。客户是广西南宁市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2004年,与大队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社区20亩土地,期限20年。2012年,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村集体土地。2014年,该大队签订合同010-3万,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此过程中,公司并未受到影响。2019年以来,征迁办工作人员多次与公司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尚未达成共识。2020年5月28日,公司收到高新区管委会的限期搬迁通知,要求公司自行搬迁附着物。逾期不搬迁的,后果自负。6月13日,工厂被迫拆除。租赁厂房被强拆怎么办。开庭前夕,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得知,该团队已于2019年4月30日与拆迁办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协议》的合同,但该公司并未告知该公司。一纸协议使原本清楚的案件变得复杂起来。经过律师的仔细分析,发现了隐藏的问题……庭审中,律师一一列举了被告强拆的违法问题:1、被告在进行强拆时,《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尚未生效,该协议不能作为强拆房屋的法律依据;2、《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为无效协议。该协议是拆迁办与大队分别签订的,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被排除在协议之外;3、被告违反搬出前赔偿原则,未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被告强拆时,案涉房屋未腾空交付,被告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被告辩称,本案土地已依法被征用,并已与大队签订了《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了补偿金。原告无法证明本案房屋已被拆除,故应予拆除。合理合法地行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可拆卸机械设备仍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故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涉案房屋内未动的机械设备进行登记。拆除过程中的案例。并妥善保管。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大楼内所有财产已被拆除,但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拆迁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应予认定。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桂01行第21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于2019年6月30日拆除了原告使用的房屋。首战成功,公司维权之路仍在继续。针对该大队与拆迁办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律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专案组将跟进。本案最新进展将及时整理发布,欢迎大家持续关注。该律师表示,实践中,被拆迁、征用的人经常受到强制拆迁的威胁,特别担心自己的房子有一天会被拆迁。有的人会焦急地签字交房,有的人选择坚持下去,但如果方法不当,你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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