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过期的评估报告还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吗(过期的评估报告还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嘛)

2024-10-20 23: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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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杨某在云南省XX地区拥有合法房屋,并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8月,因棚户区改造工程,其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杨先生没有收到政府部门的任何正式文件,也没有被告知房屋征收合同期限。后来,安置补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2019年5月7日,杨某收到市政府发来的《征收与补偿决定书》。杨某认为市政府下发的《征收与补偿决定书》号在实质上和程序上均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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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观点

2017年,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明确该地区属于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同时,项目用地规划早在2015年就已完成。2017年3月中旬,市政府作出并公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与原告多次协商无果,被告依法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取得了33,360,010-30,000元。赔偿决定明确给予原告土地、房屋、装修等五项补偿,共计2,218,089元。袁先生,决定书已送达原告,并无不当之处。

庭院景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第二十六条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的有效期。本案中,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第《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号决定,并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已超过评估一年有效期。报告。因此,评估报告作为赔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总结

评估报告对于房屋征收补偿的确定至关重要。评估报告过期的,不能作为赔偿决定的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状况、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仔细检查评估时是否考虑了这些因素。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复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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