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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土地纠纷律师所征迁,长春拆迁征地律师事务所

2024-10-15 16: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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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长春土地纠纷律师所征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长春土地纠纷律师所征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后还能保住房子吗?

《限期拆除决定书》是针对非法建筑或构筑的一种行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在限期内不执行,将面临强制执行,即强拆。强拆的费用还可向当事人追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法也规定,对此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以行政诉讼为最终维权手段,即如果选择行政复议,仍不服的话,一般还可提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决定书,当事人仍可通过上述手段维权,如果维权成功(前提是自己的建筑不违法),当然可保住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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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悟空邀请!拆除决定是一种政府行政强制行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不必然导致房子被拆除。如何办?法律规定了两个救济程序:

一是行政复议,可在60日向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目的是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从而保住房子。

拆除决定是对违章建筑而言,由城管执法。作出决定前,一般要进行听证,给予你答辩的机会。根据城管前期的调查和你的答辩,决定是否实施拆除决定。拆除决定主要的依据是你所建房屋是否违反城市规划,并是否向相关部门报批。

就复议或诉讼而言,历史革沿等证据的搜集是最重要的,同时是否存在行政决定程序违法也是主要点,再则诉讼方向也很重要。因个案原因不明,只能概括答复。

您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被征迁人如果收到该文书,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认为放之不管,它就没有法律效力,不会对你生效。要知道在作出机关自行撤销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之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是会对你产生实际影响的。如果不通过复议或诉讼撤销掉,一旦文书生效,下一步面临的很可能就是强拆!

在实践中,遇到拆迁,以拆违促拆迁确实是很常用的手段。很多被拆迁户因为不满意补偿不签字,就被冠以违建的名目,从而降低拆迁成本,所以如果收到此法律文书,也不要过于惊慌,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通过法律程序撤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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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的不是很清楚,也没有说明什么原因、谁送达的决定书等等,确实不太好回答。下面小编通过一个盛廷律师经办的案例吧:

家住长春的曲先生和林女士在净月开发区某屯承包土地并建设大棚、温室、房屋。2014年,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管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向曲先生和林女士送达。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阻挠国家建设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盛廷律师代理的曲先生和林女士的案例中,最开始是由净月管委会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办公室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许是意识该办公室没有资格作决定,之后净月管委会向原告送达《关于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并于同日向曲先生和林女士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提到,做出决定书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的征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的国家建设通常可以解释为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在曲先生和林女士的案例中,盛廷律师事务所李笃振通过复议及诉讼,最终法院撤销违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就像我们前面说到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存在影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形,而曲先生和林女士的土地及其上附着物,在之前就被净月管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拆除,理论上来说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经没有必要。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还提到“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征收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长春土地纠纷律师所征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长春土地纠纷律师所征迁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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