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崇伟律师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特许权使用费予以补偿。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百元的赔偿500万元以上。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能够计算的,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
其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特许权使用费计算赔偿数额;
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将判给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元,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同时符合1)主观、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版权相关权利;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为调查取证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