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黑龙江省高法举报电话(黑龙江法官投案)

2024-09-08 1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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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黑龙江高院石时态院长哈尔滨中院金银墙院长一封公开信

省石材研究院院长、哈尔滨市金银城研究院院长:

黑龙江省高法举报电话(黑龙江法官投案)

我给大家和书记打电话,分管信访工作的罗副院长代表省人民法院回复说,此事正在处理中,正在安排与信访办联系。里面有一句话:“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诉人不宜介入”!这种“程序化杀戮”的言论让我们感到恐惧、极度恐惧、强烈不满。

去年4月,省法院派罗副院长带领相关庭长及10余名庭长进行首次约谈。事后,我们深感自己被“程序”欺骗了。当时,省法院明知刘志吉涉嫌明显枉法案件,但尚未对刘志吉违法犯罪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它害怕“拔出胡萝卜,带出泥土”,没有给予反馈或回复。正是因为程序不规范,裁判把“球”踢到了哈尔滨中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二审驳回再审的案件,应当进行一审审理。然而,在主管法院领导的掌控下,哈尔滨市法院审判长却玩出了新花样,对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出异议,并将“球”踢到了初审的零点。实例再审。这相当于用“程序”让申请遗嘱执行人债务的人走入死胡同!

20多年来,在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中,法官发现,唯一的裁决方式就是违法,用程序“踢球”,用新花样违法。审查这一非法“举动”的唯一理由是审查被执行人股东的身份。主审法官刘志吉、陈剑峰清楚地知道,这是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的。黑龙江、海南省、市、区8个“四级”法院100余名资深法官、数十名合议庭、10多份司法文件认定被执行人“是未出资的发起人股东”足够的资本”,错误背后的原因不言而喻.

更重要的是,被执行人的出资人、上级监管机构三亚市国资委多次发文,并在10余起相关案件中作为第三方应诉,确认其是“发起人”。没有出资足够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需投资方国资委的认定即可。而普通人都懂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省市法院的资深法官却装糊涂?让法官歪曲法律,将申请执行人逼上绝路……为此,我们强烈要求:

1、按照纪检监察基本规定,凡是案件必须立案调查,实名举报应当给出明确答复:1、案件是否有错;2、判决是否存在歪曲事实;3、案件是否存在诬告、陷害。作出答复是省高院和市法院的基本责任,也是我们的基本权利。

2、裁判员明显违法、非法“踢球”的,应立即制止。

如果判决明显违法,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应当立即启动院长督导程序和提案审查。这是法律要求,并不是我们申请执行债务的无理要求。裁判不公正踢球造成的持续伤害应当依法制止,不能故意放任不管!

3、谁为法官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

各级纪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为什么不立案侦查?为什么不给举报人一个法律答复?谁充当盾牌?

个别违法的法院领导和法官结成攻防联盟,联手违法。把萝卜拔出来,把泥带出来。宁愿萝卜“烂”也不愿拔掉!保护小腿就等于保护自己,形成恶性循环。

尽管整个法院的政法团队正在重组,但这显然是公然的、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不需要法律专家或资深法官来讨论。老百姓都懂,他们只是装糊涂!厌倦了向债权人投诉,虚假举报欺骗纪检监察和法院领导,那些违法者和幕后领导逍遥法外地呆在一起,被处决的债务人肆无忌惮地转移资产,生活得幸福而悠闲!

4、在本次执行案件中,只有依法改变责任法官和幕后领导的控制范围,申请债权执行人才有机会发声。1、强烈要求最高法院、省高院院长对提案审查进行监督,改变上层控制下的拉帮结派式再审、再审,导致荒唐的程序歪曲。2.请求执行本申请执行提案。本案原由哈尔滨市法院申请执行。这起耗资数十亿美元的大型执行案移交给地区法院已经过去了近20年。由于平房区法院执行能力薄弱,不敢依法履行职责。其不作为、严重失职、不负责任,造成多起案件。如此反复,我们甚至不敢对任何事情做出最终的决定。我们只能依靠最高法院、省市法院的推动和协调,像蜗牛一样爬行。长此以往,对申请债权执行人的危害就更大。近一代人尚未完成执行,下一代能否充分实现债权还是个未知数。因此,恳请省市法院提升执行力度,为那些不得不申请执行债务的人提供及时的救济,让他们依法生存的希望!

5、坚决反对非法移动道口的再审程序。如果省市法院不及时救助债务执行人:1、我们坚决拒绝参与一切违法再审活动;2、继续开展全省法官大讨论,继续开展全国法律专家、业内人士和广大群众的公开讨论,让强大的社会舆论把错在哪里,全省法官哈尔滨市、市县法院每周至少派发一次省县法院,让全省司法法官公开发表意见,依法监督领导决策;3、继续在全国各大网络媒体和主流媒体披露违法判决内幕。争取舆论支持,每周至少推送一次至百度、新浪、360、天涯网、金美财富网;4、组织262名债务申请执行人和农民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集体走访维权;5、坚持不懈、坚持日复一日、月月年复一年地报告,直至党中央、中央纪委、中央政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调查组,或有关任务力量介入调查处理!

我们再次声明:如果指控属实,我们将依法调查处理;如果指控属实,我们将依法查处;如果指控有误,我们愿意承担一切不实指控的法律责任。

债权申请执行人:金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262家股东单位、农民权利人

2021年9月7日

请搜索百度、新浪、360、天涯网、金美财富等各大互联网网站:

1.《举报黑龙江高法刘知己哈尔滨市中法陈剑峰枉法裁判和幕后院领导》;

2.《请求周院长石时态金银墙三级院长对刘知己陈剑峰枉法裁判提案审查》;

3.《当年十大反腐斗士孟克非重出江湖》;

4、邀请全社会对刘志一法官、陈剑锋法官以及因执行重大案件和违法判决而获利数十亿的幕后法院领导进行评价;

5、《金美国际AI物联网开设民众反腐专区》;

6.《海航集团制造假案窃取8.33亿债权执行4.77亿元国有巨款》。

注:连续披露报告,敬请关注并跟踪阅读。

该怎么投诉执行法官不作为

本人于2017年9月5日抵达首都《北京》上访;针对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情况《不作为》,我超级上访,希望《关部门》或者路人《甲乙丙丁》,看到这篇文章后,我转发让更多人看到法院执行局《不作为》部分在哪里!

法院上班时间早到8点30分。我已经在法院门口等着了,不然就看不到处理我家人案件的执法人员了。法院执行局《局长》说办你家案件的人员要出差一个月?我亲自询问了我家人的办案人员什么时候回来。答案是,不方便告诉你!作为原告,不方便去法院执行官《局长》告诉你吗?我的案子没人赢,哈哈。还有就是早上8点30分处理我家案件的法院执法人员已经迟到一个月了。下班的时候,我家的执法人员因为办案,总是五点钟就下班。我跟办案人员跟进时,她会说我妨碍法院办案。我一共关注了她5次。她总是因为法庭办案而回家。请问这位执法人员提前下班回家是否算早退?

我家里的另一名执法人员在法庭时间工作。上班时间,他看电视剧,或者浏览淘宝,给快递员打电话,提醒快递员什么时候把包裹送到法院!如果你遇到打赢官司拿不回钱的情况,请不要盲目催促法院工作人员向被告要钱?请法庭工作人员尽快搜查被告人的财物。并且尽量要求原告仔细搜查被告的家庭背景,然后请求法院配合你向被告要钱!这将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利用您的案件。还要尽一切努力起诉被告的家人。被告和法院将要求您调解此案。法庭会要求您对被告家庭中的谁和谁进行调解。被告愿意尽快将钱退还给您。记住《局长》。不要相信法院和被告,因为被告和法院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你永远拿不回一毛钱。此时,被告正打算转让财产。

我作为原告,通过法院打赢了官司四年,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被告骗取了原告家人的血汗钱,而被告的家人是做生意的。2016年11月,原告在被告儿童商业店找到被告要钱时,被告子女称生意不好做。生意不容易做。被告子女在商业街有四家商店?不要相信你对鬼魂说的任何话。既然谈不上钱,被告子女就说:案子已经法院受理了,钱的事你和我们《执法人员》没有任何关系!法庭想要我们被告的钱。原告你为什么要我们家的钱?当时被告的气场非常强大!当我看到原告时,我屏住了呼吸。我给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官打电话说:“你找不到被告人,我已经找到被告人了,请你过来一下,法院执行局的三个执法人员来了,把被告人带走了。”请到法院去谈还钱的事。被告称这笔钱已经找原告家人了!我当时就问被告,这个官司已经打了三年了,你没有给我们家一毛钱。你一直说你是在为我的家人找钱。我告诉法庭的执法人员,按照法庭的规定和程序,应该拘留你。那么被告告诉原告只要15天就可以拒绝。我当时就说,15天之后你还是要还我们的钱。如果不还钱,根据法律法规需要15天以上。也许被告将面临3-5年的监禁。被告在法庭上告诉原告,他会和我一起住3-5年,住完后他不用向你家还钱。我看着执法人员问道:“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人会被关押3-5年,出狱后就不用还钱了。”还钱了怎么办?执行局人员袁媛这才告诉被告,等你住满3-5年后,你会继续把钱还给原告家人。此时,被告不知所措。被告要求与执行局及被告家属协商,将这笔钱还给原告家属。被告请求法院执法人员要求原告回避。由于法院执法人员的劝告,原告回避了被告及其家属,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到房间讨论还我家钱的事。因为被告与法院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房间内达成共识,原告并不知情!

2016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及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签署书面承诺,承诺在15日内偿还原告家属10万元至20万元;剩余资金将在一年内偿还。15天过去了,法院执行局居然告诉我,法院查不到被告人的下落?正常思维的人都会告诉我,这15天里,被告人和法院执法人员别有用心!2017年,我经常见到被告人。我给法院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打电话,却打不通!执法局局长的电话打不通!大家放心,法院执法人员和执行局的电话号码《千万》绝对没有变过。只是原告的电话号码已被列入黑名单。

衷心希望有关部门或路人《被告》看到后转载,帮助原告家属拿回钱。我的父母都是背朝天的基层农民。

黑龙江佳木斯渎职犯罪的法官怎能维护司法公正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犯玩忽职守罪。法定六个月执行期的案件被故意拖延了六年多。被法院查封保存的7000平方米房屋全部被毁,平方米被毁。该土地通过伪造协议被更名并转让。面对如此不作为、滥用职权的法官,人们怎么能相信司法公正呢?

我是佳木斯佳源房地产公司经理徐秋华,电话:。我怀着满腔悲愤,举报佳木斯中院执行局原局长朱伟光、佳木斯市中院原副局长黄国平市国土资源局。他们滥用权力,犯罪!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被人为拖延六年多,给我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几年来,我公司多次向有关部委举报,但至今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徇私舞弊的官员却毫发无伤,处决遥遥无期。这是如此悲伤和愤怒,让我们欲哭无泪。我们无奈,只能求助于网络,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我们一个公道。

2007年10月29日,金赛尔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转让合同,将北方公司转让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但金赛尔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上述资产转让给我公司,而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在此情况下,我公司于2008年8月以金赛尔公司、北方公司为被告,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我公司向佳木斯中院申请以现金担保的方式查封并保全北方公司的土地及财产。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下达了扣押裁定书、扣押公告以及请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裁定书。

2010年5月21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我公司诉讼的判决。金塞尔和北方均未上诉,判决维持不变。2010年10月21日,我公司向佳木斯中院申请执行。

2011年9月10日,黑龙江省高院审理此案,作出暂缓执行裁定。2012年8月17日,省高院维持原判,恢复执行。

本案的执行非常简单,不存在事实或法律障碍。只需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即可。然而,从2010年5月21日一审判决生效,到2011年9月11日省高院中止执行再审,已经过去了16个月,远远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

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朱伟光仍无故拒绝作出执行裁定。直到我公司提出申诉,检察院介入调查,房产执行裁定书才于2013年10月16日下达。此时,距离高院判决已经过去了14个月,执行局才知道:此时查封的待执行财产已全部销毁,执行内容无法执行。这只是我公司的法律说明。

更可悲、让人对法律失去信心的是,在此期间,2011年11月19日和2013年7月21日,金赛尔公司实际控制人苗文珍、孙春林在朱伟光的默许下,居然在他们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撕毁人民法院的扣押通知书,跨越法律红线,动用大型机械强行拆除北方公司及其全部财产。在我公司多次报警并强烈要求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才迟迟报警。但现场抓获的犯罪分子和查获的大型机械并未受到二次处罚,全部被无故释放。

2013年1月25日,省高院终审判决生效半年后,本案被执行人金赛尔公司再次私刻公章,与被申请人伪造土地出让协议。——称怀庆公司。他们在时任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国平的配合下,无视土地档案中明确记载,该土地早在2004年就已被佳木斯中院判给北方公司。2008年,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已将本案土地划给北方公司。公司专门出具的用于转让和评估的土地证书以及地上房产已被查封和判断的事实。凭借这份伪造的合同,从申请到批准的整个流程在一天之内就完成了。行政“办公效率”这么高。惊人的!黄国平代表政府最终批准的日期实际上比申请审核日期早了两天。

胆大妄为的金赛尔公司还采取伪造合同的方式,于2012年12月27日用骗取的土地证抵押贷款800万元,抵押日期比正式开证日期早了1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尚未开具证明,他们可以使用稍后开具的证明来获得贷款。如此明目张胆的诈骗行为,竟然能顺利通过国土资源局的其他权利审查和登记,并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为异议证据接受。

2014年9月,在检察院介入下,佳木斯市公安局对孙春林进行网上追逃,苗文珍取保候审。

过去几年,金塞尔多次公开挑战法律,且逍遥法外。它依靠当地力量和官方保护伞。中国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吗?法律的尊严何在?

从上述事实不难看出,朱伟光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黄国平滥用职权,涉嫌犯徇私舞弊罪。

法院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法律程序。在起诉之初,我们采取了现金保全的方式,即信任人民法院。现在我们手里有二级法院的判决书和财产执行裁定书,但是被法院查封保管的房子却没有了!该地块也已更名并转让!什么时候执行完毕?我们的权利什么时候才能实现?损失由谁承担?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主要当事人,目前尚未发表任何声明。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愿意相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相信国家法律,相信中国司法部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尽快给我们伸张正义尽可能!

上述呼吁并无虚构之处。

当事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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