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曹是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村村民。2002年,曹某与该村第三村组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的合同,规定曹某租赁该村旧砂灰砖厂的土地,面积18亩,用于种植、养殖、办厂等,承包期内20年,承包费2500元。2003年,曹在这块土地上建起了工厂。
2018年,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曹某租赁的土地纳入征地范围。此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开始与曹某就征收事宜进行交涉,双方就工厂补偿事宜发生了争执。2019年,街道办事处认为曹某工厂未经批准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并以此为由强行拆除曹某工厂。
曹起诉后,一审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曹某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填写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街道办事处拒绝履行赔偿责任。曹先生无奈,只好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被告答辩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有资格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曹某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设,不享有合法权利。
三、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曹某的工厂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法律。本案中,政府没有对曹家工厂进行调查、查明、处理,就做出了征收房屋的决定。因此,征收开始后,街道办事处认定曹家房屋为违建,不仅超越职权,而且违反程序。
其次,曹家的房子建于2003年,已经存在了16年。它没有合法的建设程序、产权登记等,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街道办事处认定曹某工厂属于违法建设,原因是“该工厂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书”,且事实不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曹家工厂不属于违章建筑。由于不属于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该厂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金额。如果程序合法的话已经收到。
最后,法院参考市政府下发的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确定街道办事处的补偿金额为:仓库损失180万,房屋损失35万,墙体损失3万,楼层损失16万,其他损失2万,总计23.6万。万。
四、法院判决
1、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违法;
2、责令街道办事处赔偿曹某损失2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