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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后可以申请再审吗(进入执行程序后可以提三撤吗)

2024-10-10 15: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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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与A化工公司有长期合作,对方欠我们巨额货款,且长期逾期。我们没办法,只好提起诉讼。胜诉后,我们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法院经调查未能查明对方的付款情况。有效财产。

进入执行程序后可以申请再审吗(进入执行程序后可以提三撤吗)

我们通过其他渠道获悉,该化工公司有应收客户账款即将到期。化工公司对客户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

网友提出的问题是一个执行的实际问题,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今天,我们就借助网友的提问,一起了解一下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有两种情况:

1.债务已到期

一、被执行人对外负有金钱债务且债务已届满。

2、根据《执行规定》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虽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三人发出偿还到期债务的通知。

3.履约通知必须直接交付给第三方。履约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第三人应当自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方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读〗:

实践中,判断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已经公证且到期;

2、债权经仲裁或者法院裁决确定;

3、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公告其对被执行人负有一定数额的到期债务;

4、被执行人签署《对账单》、《账款确认函》,或第三方向被执行人签发《欠款确认函》、《还款计划》等。

注意:如果第三方签发《还款计划》,则还款期限必须已过。

5、即便如此,除上述经过公证、仲裁或法院司法确认的债权外,如果第三方收到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第三方。并且不得审查第三方提出的异议。这是因为,法院在执行第三人正当债权的过程中,对于未经实质性审理并得到有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机关不应认定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做出实质性判断,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6、当然,对于上述第四种情况,只要第三人不提出异议,法院仍然可以指令强制执行。

7、第三人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尚未到期

1.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对第三人负有金钱债务,但该债务尚未到期。此时,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接受第三人付款后转移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对不当债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限制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未到期债权。不过,目前您无法向第三方签发《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而是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通知第三方不向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同时不得要求第三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还款。为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而提出的不当索赔。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期满且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后,法院可向第三人签发《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号,裁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清偿债务。法院应当提款并存入指定账户。

3、第三方提出异议或拒绝配合履行

1、虽然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到期,法院也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的债务,但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执行。此时,申请人可以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被执行人不行使债权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代位诉讼实现债权。

2、第三人既未对法院的通知提出异议,又未按照法院的通知直接向申请人履行或者按照法院的指示缴纳押金,但仍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被侵占的。被执行人履行后无法追回的,除履行完毕外,不得追回财产。被执行人除在财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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