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关于做好无犯罪记录证明“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个人和单位查询申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申请受理、查询通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关于做好无犯罪记录证明“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个人和单位查询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申请受理、查询通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个人和单位可以跨省查询、办理相关业务。
加工指南
1.事项名称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
2.受理条件
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犯罪记录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或受托人需现场核实身份。身份证一致、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按照受理机关提供的材料清单及时补充材料,否则申请不予受理。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或者拟录用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录用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询价,不予受理。
3.处理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4.接受权限
公民亲自申请查询的,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在中国境内居留累计180日以上的外国人的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单位申请查询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询问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询问对象对询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查询申请表》;
3、如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查询,须提交居住证;
4、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必须提交证明该申请具有就业、留学、移民等合理目的的相关材料。
个人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应当携带下列有效证件:
1、内地居民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居民户口簿;
2、港澳台居民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使用护照;
4.外国人可以使用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期限原则上不受证明有效期的限制。使用其他材料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证明的期限不得超过证明的有效期。
急需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尚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查询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印章;
被询问人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拟招聘人员的相关材料或者被询问人的授权材料。
查询申请表应当载明查询事由、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查询适用的法律的具体规定。
被询问人对询问结果有异议的,填写《复查申请表》。
六、结算时限
犯罪记录查询一般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受理单位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开具《受理回执》,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将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限。
1、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无法准确识别的;
2、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与历史查询结果冲突;
3、申请人持有多个身份证件且身份之间存在冲突;
4、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复审后,原查询结果无误的,受理单位应当自复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受理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名义向复审申请人出具《复查意见》书面复审申请书。接受异议的日期。情况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7.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反馈——审核——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