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的程序适用什么法律(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的程序适用于)

2024-09-22 11: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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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死亡的适用程序

——兰A与戴某、兰B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的程序适用什么法律(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的程序适用于)

裁判总结

1.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法院应及时裁定诉讼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符合第《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如果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则诉讼将中止。2.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后,应当及时寻找死者的继承人,并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制作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将被列为继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已故当事人不再列入其中。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且不参加诉讼的,不得列为当事人。但如发现继承人确实继承了遗产的,仍应列为当事人。当事人列明的继承人缺席庭审的,依法缺席判决。3.对于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但因当事人死亡导致主体变更而发生变更的,应当区分从判决案件的总体变化来看,尤其要注意统计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一、抗诉机关及当事人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被申请人兰甲):被申请人戴某:被申请人兰B:被申请人兰C一审被告人周某:于某被申请人:兰某丁二、案件索引及判决日期一审:昆明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四初字第194号判决书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民一中字第93号判决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在257号判决书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简要事实

2012年7月30日,戴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兰A、兰B偿还本金2500万元;兰A、兰B支付违约金2、733,373元,2012年,起诉日期);兰A、兰B自起诉之日起,即2012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支付利息2500万元。中国同期);兰A、兰B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昆民司初字第194号判决:兰B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戴某借款1990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书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兰A的权利兰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兰B追偿;驳回戴某的其他主张。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第《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元。戴承担36,000元,兰B和兰A承担149,466.66元。

兰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运高民一终字第9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66元,由兰A承担。

兰某甲不服二审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但未获支持。

兰A仍不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字(2015)204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民抗第30号裁定,对该案进行复核。

本案再审期间,兰B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

案例焦点

1、兰B的死亡是否导致诉讼结束,本案是否应当中止诉讼;

2、兰B是否有继承人或继承权,其继承人是否应列为当事人;

3、列为当事人的继承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4、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因债务人死亡而受到影响。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第《继承法》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兰B死亡时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是其父亲兰B、母亲周、配偶余、儿子。兰某丁。依法向上述四名继承人送达参加诉讼通知后,四人均未提交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声明,应视为继续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兰乙:上述四名继承人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听证的,将依法缺席判刑。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检察官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兰乙在本院再审期间死亡,其第一法定继承人兰乙、周某、于某、兰丁应承担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民一中字第93号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四出字第194号判决第三项:驳回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四出字第194号判决第一项修改为:兰B、周、于、兰丁均属于继承兰B的遗产和兰的遗产范围。A应自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戴某借款1990万元及利息本判决确定的履约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到期日);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94号判决第二项修改为:兰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继承兰B遗产的范围内向兰B、周、于、兰丁追偿。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第《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元。戴某承担元,兰B、周、于、兰丁将继承兰B的遗产。149,466.66元由兰A连带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66.66元,由兰A承担。

裁判总结分析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不仅影响诉讼程序的进展,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债务人兰毅的死亡对诉讼程序及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产生何种影响。

1、债务人兰毅的死亡是否导致诉讼结束,本案是否应当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止: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无继承权,无承担义务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请求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可见,如果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至少要满足无继承权的条件。以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两个条件,导致诉讼程序结束。

就本案而言,由于兰A作为保证人参与诉讼,即使债务人兰B死亡且没有继承权,也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该案并没有以兰B的死亡而结束。兰B死亡后,兰A提交了中止审理的申请。因兰B的继承及权利义务继承人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根据第《民事诉讼法》号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中止诉讼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并且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该人应当“诉讼行为已继承人所进行的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及时对兰B的继承人及继承情况进行调查和确认,尽快推进诉讼程序。

2、兰B是否有继承人或遗产,其继承人是否应列为当事人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除结束诉讼外,还有以下情形:有继承人、继承权的;有继承人但无继承权的;无继承人、继承权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十分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针对以上不同情况,本文将进行如下讨论。

有继承人、继承权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缴纳的税款、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得自愿偿还遗产。”这个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仅负责清偿实际继承范围内的债务。自愿清偿不得遗产范围受到限制,虽然法律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以及选择是否参与诉讼的权利,但继承人可能会对放弃继承权产生遗憾,从而导致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权或者仅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法院应当将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权且不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诉讼当事人。法院可以不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如果发现继承人确实继承了遗产,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

有继承人但无继承权的

虽然严格来说,没有继承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继承关系。但由于诉讼过程中调查继承线索的手段有限,为避免日后重新发现继承及可能存在的继承关系,在决定是否将继承人纳入继承人时,应参照第(1)项的处理方法。派对。

(3)没有继承人,只有继承权

在无继承人但有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遗赠已被执行的,可以依据第《继承法》号第34条规定“遗赠的执行,不妨碍给付遗产”。受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增加受遗赠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继承权,可以依照第《继承法》号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继承权属于国家;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死者生前曾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属于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办法》规定,增设资产管理部门和集体组织将参加诉讼。

为调查本案继承人和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合议庭多次前往兰B的住处、经常居住地调取户籍档案并进行入户走访。最后确认兰B没有留下遗嘱,其父母、妻子和儿子依次排列。法定继承人。虽然兰B的四名继承人均表示兰B没有继承权,合议庭前往本案原执行部门调查,也没有发现兰B名下有可以处决的财产,但为了保护兰B的财产,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兰公司为了避免日后在乙公司财产状况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发现新的没有执行依据的财产线索,合议庭准备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B继承人参加了诉讼并被列为当事人。兰B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担后,他将不再作为当事人被列入文书。由于兰B的四名继承人并未实际到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3、列为当事人的继承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在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发生变化,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会发生变化,原判决必然会被改写。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在其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继承或遗赠。一般来说,可以表述为“法定继承人应当连带清偿继承范围内的遗产……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A承担,遗嘱继承人B应承担的遗产……”“本案只有法定继承人,因此,参照上述表述,判断四名继承人须共同偿还委托人戴某的借款1990万元及利息均属于兰B遗产继承范围,此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作为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应在其继承和受遗赠人的继承范围内承担。

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事项本身的表述存在诸多差异。主要形式有:从是否陈述主体变更原因和继承关系来看,多数判决会注明因当事人变更或当事人死亡而变更判决;简要说明死者双方的继承关系。从改判的表达方式来看,大部分判决是通过修改原审判事项来表达的,也有部分判决是通过撤销原判决直接修改判决来表达的。从判决书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大部分判决书援引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减刑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有的还援引了第:010号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改变原审判项目的方法,并引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变更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会改判,但如果原审正确,大多数判决在改判时都会注明原审正确。以本案为例,再审判决明确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4、保证人的责任是否因债务人死亡而受到影响

保证责任作为次级债务,以主债务的有效设立为前提。当主债消失时,担保责任也随之消失。然而,债务人的死亡并不一定导致债务的消灭。无论债务人死亡后当事人发生变更,还是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均应承担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据追索权向债务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因兰B的继承情况尚未调查清楚,且兰A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判决兰B的四名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与兰A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兰A承担担保责任后,如果日后发现兰B有其他继承权,则可以向兰B的继承人主张追索权。

5.结论

司法实践中,因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而导致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发生变化的复杂情况较多。目前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详细的程序指引。2021年1月1日起,《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继承法》立即废止。《民事诉讼法》创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是继承制度的重大创新和改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新的机制,妥善解决死者债务偿还问题。《继承法》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立即选举遗产管理人;未选举继承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无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死者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处理死者的债权和债务……履行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未来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建议债权人可以主动申请或者法院可以直接追加遗产管理人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以便妥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遗产管理人参与诉讼,不仅可以明确和简化诉讼参与人,有助于有效推进诉讼进程,还有助于专业、高效地厘清遗产及和解债权债务的履行和执行,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因权利义务继承人变更而造成的变更,并不否认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在审判管理和司法统计中,应将此类案件与“实质性”改判案件区分开来,避免影响真实改判率的确定和法官的履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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