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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意思(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啊)

2024-09-18 23: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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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它是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工资收入损失的临时补偿。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是什么、领取期限是多长、再就业后失业金又该如何计算呢?以下三个案例对此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分析。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意思(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啊)

自愿辞职的,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由于接受朋友邀请合伙创业,黄女士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还有一年半到期的劳动合同。不料,劳动合同终止后,朋友因车祸身亡,合资企业化为泡影。黄女士想知道:她能否以公司为她缴纳了两年失业保险费为由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自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自愿中断劳动合同,包括下列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雇、解聘、开除的;劳动者本人遵守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因本案涉及的情况不属于“非自愿中断就业”的范畴,黄女士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可达24个月

王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2年,她和该公司一共缴纳失业保险费11年。公司倒闭后,王女士虽然提出了工作要求,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愿。王女士领取失业保险金共计24个月后,却被告知“停发”。为什么是这样?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且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本案中,王女士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二十四个月。不再有资格接收它们。

再就业期限应合并计算

吴女士从A公司辞职后,领取了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吴女士在B公司重新就业后,截至2022年3月,吴女士与B公司连续七年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吴女士再次失业后,最多可以领取几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不过,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相应的,虽然吴女士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虽然累计缴纳6年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但根据原则综合计算,她重新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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