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代理纠纷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律师代理纠纷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许多律师不代理劳动者?
劳动合同纠纷,远没有一般人想的那么简单。说个例子。
某员工想要离职,又想离职时利益最大化。最初她和公司基本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解除,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但是,该员工收到公司通过微信发给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她表示确认后,又反悔。于是委托律师出面和公司谈判,委托律师到仲裁立案,然后律师出庭参加仲裁;仲裁后公司向法院起诉,一审后公司部分请求得到支持,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公司申请再审。
该员工基于原仲裁,再提出新的仲裁申请。目前,仍在仲裁中。
在这个劳动争议的全过程中,有律师一直在代理劳动者。
好在这名员工在劳动仲裁中主张的金额比较高,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司认可的。也就是说她的代理律师可以收到2、3万的律师费,或者更高一些。
如果一名律师每年可以代理这样十个案子,既不会太忙,收入也可以(与付出相比较而言)。但是,绝大数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金额不会超过三、五万,甚至更少。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五千块的律师费就是他一个月、甚至两个月的工资,而且往往寻求律师帮助劳动者几个月没有拿到工资了。所以,我和许多律师不接劳动者的案子,当然,偶尔我也会免费代理。
律师工作可以很高大上,但前提是律师要保证自己有正常的收入。
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最好办法,就是法律援助。
当下,我们所已经在开始按照国家税务政策对法律援助予以税收优惠。
希望这种税收优惠可以鼓励更多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主要原因还是劳动者付不起高昂的律师费。不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工成本是特别高的,如果说律师没有收益,义务帮忙,就算律师答应律所也不答应。
劳动者遇到类似的纠纷,建议还是向司法援助中心申请司法援助。
一个律师能不能同时给同个案件的同方多个当事人代理?
这是不可以的,标准的利益冲突情形。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以上基本涵盖各类案件。
官司打完了我不满意不给律师费会怎么样?
律师收费分两种:一种是无论官司输赢,都会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另一种是风险代理,打赢了官司才能收钱,比如交通事故,往往采取这种方式!会从赔偿款中收取!这种收费比前一种高,比例达40~50%!
此提问,题主外行了!当事人欲请律师打官司,必须先交律师费,同时再签写诉讼代理委书,双方签字盖章。所以请托人不交律师费律师是不会出庭代理的。如双方签的是风险诉讼代理,律师合同在手,如委托人不给律师费,律师就会起诉委托人交律师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代理纠纷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代理纠纷案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