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瞒着姐姐将父母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怎么办(瞒着姐姐将父母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可以吗)

2024-10-07 19: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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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孙杨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父亲名下登记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父亲去世后,三姐妹将孙杨告上法庭。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杨与其父亲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案情简介原告孙毅、孙兵、孙丁称,其母亲于2003年因病去世,父亲于2019年因病去世。父母虽为夫妻关系,但在海淀购买了一套房子。北京市区,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被告在三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与其父亲签订了一份金额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随后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因此,他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被告人孙杨辩称,其与父亲办理的房屋买卖手续合法、正规,并不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与刘某为夫妻,育有孙杨、孙毅、孙兵、孙丁四名子女。刘某于2003年去世,孙某于2019年去世。涉案房屋为孙某、刘某的共同财产。刘去世后,2016年8月,孙杨与孙杨分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的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孙某将房屋出售给孙杨,成交价格为80万元。合同并未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声明称双方均亲自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当天,该房屋所有权就过户并登记在孙杨名下。当日,孙杨缴纳契税.8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所购公房出售土地收益1090元、未付房屋价款80万元。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孙某、刘某的共同财产。刘氏去世后,孙氏、孙阳、孙乙、孙丙、孙丁作为刘氏第一继承人,应当对刘氏的房屋财产负责。继承部分享有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恶意串通相对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孙杨、孙某作为刘氏家族成员,明知诉争房屋是刘氏的遗产,孙乙、孙兵、孙丁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但他们的行为并未经过孙乙、孙兵的同意,还有孙鼎。争议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转让给孙杨,损害了孙乙、孙兵、孙丁的利益。法院最终判决孙某与孙杨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官表示,被继承人去世后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应当遵循法定继承权。根据法定继承,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在继承人死亡后、实际分割遗产之前,每个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遗产,并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在遗产实际分割之前,各继承人应当维持遗产的现状,不得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处分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恶意串通相对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而言,本案中,孙杨、孙某作为刘某的家属,明知诉争房屋包含刘某的遗产,孙乙、孙兵、孙丁对刘某的遗产有相应的继承份额,但并未通知孙某。经易某、孙兵、孙丁同意,争议房屋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转让给孙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孙杨也没有实际支付对价,其行为损害了继承人孙毅、孙丙、孙鼎的利益。孙杨和孙杨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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