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网贷套路贷案件(网贷的套路贷是否犯法)

2024-09-18 02: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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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贷套路贷立案标准

套路贷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诱导、强迫受害人签署“贷款”或者变相“贷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的行为虚假增加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隐匿还款证据等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协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整体上属于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他们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还采用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以其他方式,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对方帮助非法借贷机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干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普通诈骗犯罪立案侦查标准,立案标准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

网贷套路贷案件(网贷的套路贷是否犯法)

二、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业务,与受害人签订贷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诈骗受害人签订“虚高贷款合同”、“阴阳怪气”。制造对受害人明显不利的“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制造银行痕迹,故意制造受害人已收到合同项下借入的全部款项的假象。单方面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赔偿。被告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增的贷款”,恶意提高贷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还款时,被告介绍其他虚假“小贷公司”或个人,或“冒充”其他公司签订新的“虚高贷款”他们利用软硬兼施的手段“追债”,或提起虚假诉讼,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或其近亲通过成功的判断。

三、套路贷的法律性质

常规贷款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的自主权。借款行为本身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和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高利利息超过法定数额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网贷和常规贷款的申请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采用“虚假增加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创设资金转移”、“任意认定违约”、“转令结账”、“虚假诉讼”等侵占他人财物,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设立、强行追收债务的,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追究刑事责任。抢劫、虚假诉讼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如果您想更深入地了解网贷和常规贷款的申请标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更专业、更深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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