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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撤销调岗降薪合法吗(部门撤销调岗不服从怎么样才能获得赔偿)

2024-09-30 0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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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调岗的案例,我之前分享过很多案例。雇主赢了,工人也赢了。但员工不同意调动,以未与本人同意调动为由,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并不多见。

部门撤销调岗降薪合法吗(部门撤销调岗不服从怎么样才能获得赔偿)

2015年5月21日,李先生加入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号,有效期为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可以根据需要,或因乙方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或健康状况,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实行工资调薪制度……”加入公司后,李先生在公司从事钳工工作。模具制造部。

2018年5月2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函,续签合同至2023年5月20日。

2022年4月2日,公司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模具制造部部门取消告知函》号称:“因公司业务调整,模具制造部业务已终止,部门设置已取消。模具类整体已调整至开发部,模具制造部其他部分人员将调往公司其他部门工作,调整后工资福利不变。”2022年4月6日,工会委员会回函称:通知函已收到,工会同意公司的决定。

2022年4月26日,公司向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模具制造部员工调岗征求意见函》号文,称因公司业务调整,模具制造部被撤销,该部门部分员工需要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下员工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名单如下:管理岗位:……现场岗位:李老师、杨老师调到生产管理部。”2022年4月27日,工会委员会回复称:“征集函已收到,工会同意公司调动岗位的决定。”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口头通知李先生调岗事宜,并于4月28日下发《员工调岗通知书》,称:“李先生,因需要调整公司生产方式,公司已研究经与您协商决定,现将您从模具制造部-现场调至生产管理部-现场报到,薪资福利不变,工作地点发生变化。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请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等待3天,几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后,将于2022年5月1日到新岗位报到。逾期,视为旷工,公司按照旷工相关规定处理。”李老师没有在通知上签字。

2022年5月9日,李先生亲笔写信《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自从我在公司模具制造部当钳工七年以来,由于部门解散,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与我协商调动岗位,签订了岗位协议书,现在已被公司无视、不理睬,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本人书面通知后,已向公司提出强制辞职,双方均为劳动密集型关系,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给予补偿和工资。”

2022年4月27日,李老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万元。2022年7月2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李老师不服,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调岗不违法,因此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先生以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调离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讨论如下如下: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将李老师调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因模具制造部撤销,将李老师调至生产管理部原工资福利不变,本次调动并非李先生一人可以认定的,本次调动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范围,并已履行法定民主程序。不存在针对李先生的情况,待遇没有明显降低,转移也不违法。

据此,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非法转移岗位的情况。法院对李先生的经济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员工申诉:李老师与公司未就调动达成一致。调动前后的工作性质有很大不同,都是有经济补偿的情况。

李先生自2015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9日一直在公司模具制造部担任钳工,工作时间七年。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通知李先生将于2022年4月28日调入生产。2022年5月1日,公司以公司部门已于2022年4月30日撤销解散为由,通知李先生从原部门岗位调至其他部门及岗位工作。合同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是典型的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公司义务的条款,属于无效协议。一审法院裁定,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非法转移员工,对李先生的经济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岗位是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也应当协商一致。公司的权利不能无限放大,否则就是非法转仓。因客观原因,公司生产经营部门已被撤销、解散。李老师与公司尚未就调岗事宜达成共识。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与调动后的岗位性质存在较大差距。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服务。根据工作条件和岗位,劳动者可以提出强制辞职并要求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2022年5月9日,李先生本人向公司提交了强制辞职通知。

二审法院:以未与劳动者协商调动为由提出辞职的,不能就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先生上诉称,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是典型的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公司义务的条款,属于无效协议;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协商一致。因客观原因,公司生产经营部门已被撤销、解散。李老师与公司尚未就调动事宜达成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与调动后的工作性质不同。差距是巨大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强制辞职并要求合理的经济补偿。

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动李先生,合理的工作调动本身也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围;且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因模具制造部被撤销,公司未接受李先生的职务,李先生调至生产管理部。此次转让并非针对李先生一人。并通过合法民主程序获得了工会的同意。没有针对李先生的具体针对,他的工资也没有大幅减少,因此调动本身并不违法。李先生现在声称,只要在没有与工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转岗,就构成非法转岗,他有权要求被迫离开的经济补偿。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采信。

综上,李先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很多,但未与员工达成协议而调动构成非法调动的情况并不多见,员工有权要求强制辞职的经济补偿。

事实上,工作调动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认真审查。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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