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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最新版(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59条)

2024-09-22 1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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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正式实施日期。据相关媒体报道,为强化新法的震慑作用,部分基层生态环境部门零时发起“夜间无声行动”。对辖区内噪声超标的个别企业,按照《噪声法》新规进行查处。当天上午,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到了企业手中,这堪称《噪声法》新执行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执法是在深夜午夜进行的,大家都为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精神点赞。但同时,笔者认为,如此仓促交付《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很容易导致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违法。根据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合法,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谓程序,就是指事情进行的顺序。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时间、方法和相应规则。程序合法性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素之一。如果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就失去合法性基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属于普通程序案件范围。因此,普通程序的规定更加严格,操作也更加复杂。正常流程中主要有哪些环节?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多采用普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审查、通报、决定、送达等步骤。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实践中常见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例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和执行。如果缺少这些步骤之一,该程序就是非法的。二是违反法律秩序,主要表现为顺序颠倒或混乱,如先调查后立案等。夜间查处噪声污染案件时如何避免程序违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普通程序一般遵循“先立案,后调查取证”的程序。但特殊情况下,如果不立即获取证据,可能会导致证据灭失等不良后果。如果以后再收集证据,可能会很难取证,或者很难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对于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必要尽快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完成备案手续。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初步调查和取证。该条在“先立案、后调查取证”的普通程序基础上,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例外处理,即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查取证。可以先办,之后再立案。这既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的程序性,又体现了工作的规范性。因此,对于夜间查处的噪声污染案件,首先要收集违法证据。对于稍纵即逝的噪声超标等违法现象,利用噪声监测仪器对当时的噪声值进行现场监测,取证,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记录,并由当时在场的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次日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将对企业周边居民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然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查处。

笔者认为,在日常的夜间噪声污染案件查处中,立案后必须遵循以下程序:根据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结合调查情况,侦查人员还须写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案件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或案件审查人员。法制工作机构或案件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将案件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查,然后提前告知行政处罚,然后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是数额较大的罚款,办案人员写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会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制部门审核定型,然后提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只有这样才能提前告知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执法人员建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送达后,可以补充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程序,比如立案审批、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笔者认为,即使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付后可以补充这些内部程序,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付之前必须合理合法地预留每个内部程序的时间点。否则,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承担因程序违法败诉的不利后果。在日常执法中,有执法人员认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紧急案件可以先调查取证,后立案。因此,一些执法人员在夜间处理噪音超标案件时,往往只关注夜间的监测数据,而忽略了第二天立案后调查案件,然后提前送达当事人的程序。行政处罚通知书。这种做法显然在程序上是不恰当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立案前收集证据是为了支持立案,立案后调查是为了服刑;立案前收集的证据是主要证据、关键证据,是证据链的主要部分。证据收集收集了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这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证据链。立案前取证和立案后取证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截然分开,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只有这样,取得的证据才能满足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要求。作者单位:刘永涛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李宁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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