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节假日
根据201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号文,法定节假日安排如下: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期
1、元旦、1月1日休息1天;
2、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
3、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天,放假一天;
4、劳动节,5月1日,休息1天;
5、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放假一天;
6、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放假一天;
7、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性放假半天;
2、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青少年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遇周六、周日的,必须在工作日补足。部分公民放假恰逢周六、周日的,不补补。
2、带薪年假
带薪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水平,每年给予一定期限的带薪连续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对象和期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况,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况。
职工工作满1年但累计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职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职工依法享受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以及因工负伤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法定假期。计入年假。员工当年享受上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在此之后,您可以继续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当年新加入单位或离开公司的,其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需要进行折算。折算方法为:当年单位365天)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
不享受年休假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
2)员工请事假累计不足20天,单位未按规定克扣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
5)工龄累计20年以上的员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带薪年休假工资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同等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仅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用于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是按照职工月工资除以每月发薪天数计算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她未休的年假工资。12个月以上的平均月薪,不包括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计算平均工资。
3.对特定事项或物体的虚假陈述
(一)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还可按照当地规定安排婚假时间。
江苏省婚假在国家规定三天的基础上延长十天至十三天。延长婚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息日。但延长的十天婚假并非十个工作日,而是十个自然日,即当事人自请婚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十天,包括周末。
婚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不会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视情况可给予三天休假。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不会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
(3)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劳动者可以合法探望不与自己同住的配偶或父母且公共假期不能团聚的带薪休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例,享受探亲假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我国目前还没有非国有企业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前后依法享有的一段时间的休假。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跨越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上述期间计入产假;产假最后一天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的,产假顺延至节假日结束。产假是一个日历日,而不是一个工作日。
1.国家层面
女职工生育时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额外给予15天产假;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则增加15天。
女员工怀孕四个月前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如果怀孕四个月流产,则享受42天产假。
2、江苏省规定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符合规定并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可以延长产假60天。因此,自2022年2月10日起,江苏省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天数达到158天。
(5)哺乳假
对于已生育的女职工,婴儿不满一周岁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女职工工作日内哺乳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其中,女员工生育多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的母乳喂养时间增加1小时。
(6)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实际工作经验不足10年的,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经验不足5年的,为3个月;在本单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经历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经历不满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20岁以上及以下为15年18个月;20岁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如果是12个月,则按18个月内一个月内的累计病假时间计算;病假时间为18个月的,计算24个月内的累计病假时间;病假时间为24个月的,计算30个月内的累计病假时间。
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治疗费。最低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治疗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治疗费和生活费的,还必须承担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男方哺乳假
男性哺乳假是指男性作为劳动者在配偶分娩时照顾、照顾的假期。
在国家层面,对于男性护理假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江苏,符合规定并生育子女的夫妇,男方可享受15天哺乳假。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期间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期不计入节假日。
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向用人单位申请的休假。
事假期间不视为工作时间,也称为无薪休假。一般情况下,事假可按照实际休假天数从相应日工资中扣除,即职工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
职工事假逾期未返岗的,可按旷工处罚,具体安排可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办理。